盡管各個發(fā)達國家信用制度的具體模式存在差異,但由于它們有著相似的歷史文化和市場經濟背景,在其信用制度的形成和運行中就表現出一定的共性。分析這一共同特點有助于我國4PL信用制度的設計。
1.信用制度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
西方信用制度健全的國家,幾乎都是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國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信用經濟。西方國家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奠定了商品經濟的基礎,并形成了私有產權制度、賦稅制度、貨幣信貸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市場和法律制度,現代信用制度就是隨著市場經濟在西方國家的長期演變而逐漸內生出來的。
西方最早的信用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紀的意大利,如猶太商人團體的商業(yè)聯盟(Coalition)制度和律商機制。從11世紀開始,地中海和歐洲大陸發(fā)達的貿易促進了跨國交易的繁榮,但一開始沒有統(tǒng)一的國際貿易組織,給跨國的信用交易造成了困難,一國的商人到另一個國家做生意很難信任該國的商人,其利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私人性質的法律機構律商應運而生,它能為跨國交易的商人提供信息和仲裁服務。商人在達成某項交易之前
先到當地的律商機構就交易對方的信用進行咨詢,如果對方有失信記錄便拒絕同其做生意。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對方有違約行為,也可以向律商進行投訴并要求裁決。雖然律商的仲裁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相應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但它可以將失信信息集中起來并供以后需求者查詢,從而給失信者造成足夠的威脅。可見,中世紀律商就是現代的征信公司等信用中介結構的雛形,其作用就是給交易雙方提供信息服務,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從而避免欺詐的發(fā)生。
2.信用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
發(fā)達國家信用制度的建立都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西方國家也曾出現過信用危機的現象。18、19世紀的歐美與今天中國的市場存在類似的信用缺失問題,如在股票市場,造假、內幕交易、操縱股價、企業(yè)向銀行借款炒股等行為頻頻出現,股市泡沫接連產生,進而造成了歐洲連續(xù)三次的金融危機和股市崩盤,致使英國禁止上市公司在股市運營達150多年,法國政府也為避免銀行資金轉為炒股之用而禁止銀行運營達100年之久。20世紀30年代以前的美國股市也如出一轍,但不同的是,美國沒有關閉上市公司或銀行,而是借機建立和完善了信用制度。上一篇: 船方無理扣貨,租方有何措施案例